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17    條
(提示承兌與行使追索權)
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份上載明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 其住址。 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其所接收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以拒絕證書證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追 索權: 一、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此項複本,而未經其交還。 二、以他複本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承兌或付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