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第   12    條
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
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