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08.06.14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2號令廢止)
第   12    條
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者,其年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前項董事、監察人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本部核可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
第一項規定於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董事、監察人,其年齡已逾六十五
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其捐助章程或其
他規章另有限制或應即解任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