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18
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12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予 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財政部於接管命令中,如未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職權予以停止者, 股東會會議由接管人召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