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12    條
銀錢行莊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
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即日通知將所持剩餘空白支票繳回,如該存款
戶於接到通知後不將空白支票繳回,仍繼續開發空頭支票者,應由發現行
莊移送法院嚴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