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2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申請營業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時,除應繳納註冊費及執照費
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股東姓名、籍貫、住址清冊。
二、股東已繳資本數額清冊。
三、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議紀議。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五、重要職員姓名、籍貫、學經歷及住址清冊。
六、驗貨證明及監察人報告書。
前項第五款所稱重要職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一級業務主管人員,其
任免調遷,應隨時報請財政部核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