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財政部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
,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