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公正第三人受託辦理不動產之拍賣,應於受託後函請不動產登記機關於登
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公正第三人拍賣中」。
如終止委託拍賣或發生不再拍賣事由時,公正第三人應於七日內函請不動
產登記機關塗銷前項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