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094.07.01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44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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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信託投資公司申請核准改制為商業銀行後,經查核其申報之各項文
      件有虛偽不實記載或有未能確實依照規定辦理者,本部得停止其部
      分業務或依照銀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