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率、償還方法及期
限、發行價格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
融債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
二)
相關圖表:附表十二金融債券發行情形.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