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
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