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
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
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