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12    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得發行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或與
國外機構合作,並以銀行為發行機構。
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計價
,並於國內完成結算及清算程序;於國外使用時,應以外幣結算,其涉及
外匯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據外匯管理之相關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
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