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2    條
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
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
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理事會報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