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02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099.02.04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 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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