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2.12.04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419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但經
主管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及通知監
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
再報董事會備查。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