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十
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