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檢具結算書及報告書申報)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 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