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集中保管機構得註銷其帳戶或停止其帳戶之使
用:
一、喪失參加人之身分者。
二、有清算或解散之情事者。
三、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