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
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
核准。
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