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2    條
信託公司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
先,若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相關訓練課程六
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