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106.07.28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230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基數,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下列項目後之餘額
:
一、信用合作社對銀行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原始取得成本。
二、持有各合作社聯合社社股之原始取得成本。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原始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