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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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銀行銷售金融商品,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銀行
      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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