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適用)(102.12.25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448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金係社員對信用合作社繳納之資本,並向信用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者。股金之面額及股數、未收股金、入退社股數、各項權利
    及限制等,均應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係指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及其他法令規定應
    提撥之公積。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
    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
    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一)法定盈餘公積係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提撥之公積。
(二)特別盈餘公積係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係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
      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
      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