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承受之資產,由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 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 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管理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