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12    條
本基金承受之資產,由受託機構辦理點收、保管、催收、管理及處分等相
關事宜。
前項應辦事宜,受託機構得提報管理會同意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代為處
理。
受託機構辦理第一項規定之業務,應定期將處理情形提報管理會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