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112.08.25金管銀外字第1120272673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
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
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