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但書規定停業要保機構讓與過渡銀行之資產價格,為過渡
銀行讓與營業、資產及負債時,依得標機構之得標價格計算之資產價值及
過渡銀行停業清理時出售剩餘資產之價格,扣除或加計過渡銀行經營期間
損益後之金額;其未讓與之資產依清理人實際處分價格計算。
前項之價值未確定前,過渡銀行承受之資產暫以帳面價值入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