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 六點及第十點生效日前,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於生效日同一人或 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仍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生效日起十日內,重新檢具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