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111.04.20金管銀票字第1110271145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訂立之既有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
約(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戶等等)時,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
行銷。但經客戶書面同意繼續提供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
料作為行銷使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