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3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其結果
。但特約機構於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
,並由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