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使用者之義務 使用者於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前,應確認其業務服務網頁之 正確網址。 使用者瞭解電子支付機構將透過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 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雙方約定之方式閱覽電子 支付機構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 ,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公序良俗或侵害電子支付機 構或第三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