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12    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
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