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1    條
(外國銀行業務經營範圍)
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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