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5- 7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
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