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6    條
(違反承諾之處罰)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三十條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 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