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7    條
(收受不當利益之處罰)
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者,依前項規 定處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