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7- 5 條
(違反使用銀行名稱之處罰)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