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129- 2 條
(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之處罰)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 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