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銀行條例(094.12.21華總一義字第09400206071號令廢止)
第   13    條
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
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
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
三、違背本條例及本行章則之檢舉事項。
四、依照法令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監察人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駐監察人;常駐監察人所
作之處理事項,應彙報於監察人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