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04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13 條
各級合作金庫理事任期三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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