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36
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 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