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得提用、購入、或結購之外匯)
左列各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 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政部 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二、航運業、保險業與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費   用及款項。 三、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洽業務費用。 四、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國   外家屬費用。 五、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 六、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七、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 八、經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 九、其他必要費用及款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