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3    條
(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