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所得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