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財務協助促成併購時,如其 未受指派擔任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要保機構之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應提 供標售策略及價值評估等資料予該公司。 前項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人辦理標售,如有由存保公司提供資金之情形,應 先洽商該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