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17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