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13    條
銀錢行莊違反本辦法規定各該有關人員,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罰,其
情節重大者,並依法從嚴議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