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9.28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9091號令修正)
第   13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從事資訊安全相關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含)以上資訊相關系所畢業。
二、非資訊相關系所畢業,但在資訊相關單位或於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
    具有三年以上服務經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