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096.01.16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0300號令廢止)
第   13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簡易型分行,應依本會規定填具申請書件並檢附遷移計
畫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之遷移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