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105.04.21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0790號令修正)
第   13    條
公正第三人應設置五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
之不動產底價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前項底價評定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
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及不動產經紀人。
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依董事會通過之底價評定辦法,就
土地及建築物分別覈實評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